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学院及导师:
根据教育部教育督导局2020年8月26日下发的《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和学风建设,建立长效防控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将启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作假行为
针对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由研究生院牵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学院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复核、排查近5年(2015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要重点复核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等过程的规范性,重点关注没有科研项目支撑和存在学术不端嫌疑的学位论文。
二、严格落实过程管理
研究生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在学位授予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强化学位论文“开题-中期-预答辩-盲审-答辩”过程管理,健全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建立“事前监管”的风险预防机制。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认真思考,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提升,避免在学位论文审议过程中流于形式、疏于把关。
三、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将新闻媒体曝光的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案例向所有研究生进行警示教育。同时,鼓励学生潜心治学、刻苦钻研,告诫学生自觉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警示学生学校对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并通报工作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通过师德师风专题讲座、政策宣讲会、导师培训会等多种形式,要求研究生导师履职尽责、坚守学术底线,告知指导教师如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受到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严厉处罚。
四、工作安排
1. 10月12日-10月31日,导师自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体导师认真学习《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号)文件精神(附件1)。各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近5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自查,复核论文撰写、评阅及答辩等过程规范性。
2. 11月2日-11月30日,学院排查。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制订排查工作方案,重点排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等过程是否规范,重点关注没有科研项目支撑、抽检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填写《贵州医科大学2015-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过程复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
3. 12月1日-12月11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二级学院论文排查意见,形成《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排查工作报告》(附件3),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4. 12月14日-12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复核结论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并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1. 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学院于 2020年12月14日前,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排查工作报告》(分委会主席签名、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学位论文全过程复核情况统计表》(导师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提交研究生院。
2. 对发现存在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3. 各培养学院和导师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把科学道德、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持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严格落实过程管理,预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
联系人:赵 青 吴彦嫢 邮箱:184210951@qq.com
附件:
1.《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号)
2.《贵州医科大学2015-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过程复核情况统计表》
3.《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排查工作报告》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